产品三类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 产品三类

江南体育app官方下载入口明日开考!考点信息+考前提醒!

发布时间:2023-12-23 15:36:18点击量: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进行。盐城市招生考试中心报考点2024年研究生考试共设置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海路校区、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海洋路校区、盐城工学院希望大道校区、盐城工学院建军东路校区、盐城师范学院通榆校区、盐城师范学院新长校区、盐城市经贸高级职业学校、盐城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8个考点。

  1.考生可于考前一天(12月22日)下午熟悉考点,考点将把考场平面示意图放置在考点显著位置供考生查看。

  2.考生要注意掌握开考时间,在相对宽松的时间内到达考点(提前至少1小时抵达考点并进行安检为宜),防止交通拥堵和来不及安检影响考试。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要迟到。《准考证》建议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3.考生进入考试封闭区域时,考点将使用智能安检门进行检查。考生应主动按考点要求,提前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存放在指定区域。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4.金属保温水杯、充电宝、眼镜盒、化妆盒、钢尺、雨伞、饭卡、金属质文件夹等金属制品可能影响安检的物品请尽量避免携带,或提前取出放在安检门旁的桌子上再进行安检。

  5.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再次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规物品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和验证。为节省时间,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

  6.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作答,否则将以违规论处。

  7.考生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考试,整个考试过程实行录音录像,通过录像回放发现的违纪行为也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违规考生,其违规记录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用人部门查询。《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了“考试作弊入刑”有关条款,考生要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舞弊。

  8.统考科目化学农(315)考生可使用科学计算器,自命题须凭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使用计算器。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不得在考场外逗留。

  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在25科统考科目中,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可以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可带计算器由各招生单位在准考证“招生单位说明栏”内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即为不可使用。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不得书写任何内容。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必须认真核对答题卡、试卷上的考试科目是否与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配合监考员或按有关招生单位要求粘贴条形码。凡因漏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所有科目考试不得提前交卷。

  七、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签字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全国统考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公信力和人才选拔质量,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对在我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告如下:

  一、请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二、根据教育部要求,国家教育考试在标准化考点实施,考试全部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考试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还将加大对异常信号的监测力度,对发现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非法传输考试内容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三、考生入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需物品(详见准考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开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规物品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和验证,不得在考场外逗留。为节省考生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所有考试科目都不可以提前交卷。

  五、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欢迎广大考生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举报电话,E-mail:(邮箱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各统考科目的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如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1.要核对答题卡张数,要检查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2.如无上述问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考生编号,并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相应条形码。凡因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考生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条形码上的姓名和考生编号是否与本人相符、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是否与准考证上的本场考试科目信息一致,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四、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修改答案时,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并不留痕迹,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五、作答非选择题时:1.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2.必须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凡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七、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26号 电话:0898-3862946 手机:13911973262
Copyright © 2012-2018 江南体育app官方下载 版权所有 HTML地图 XML地图  ICP备案编号:豫ICP备17043829号